齐震律师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18027493680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兴民路222号之三天盈广场(东塔)45层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宋律师,滨江刑辩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串通投标罪自首可以减刑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串通投标罪的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表现的,是属于法定减轻处罚的情形,但并不是减刑的条件,只能在审判时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什么情形不能减刑
1、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一般不适用减刑。
2、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3、减刑分为了两种情况,可以减刑与应当减刑。此时需要符合的条件是不一样的,另外也要注意不得减刑的情况。依法被减刑之后原来的刑期就会被减少,对于罪犯来讲是很有利的,这样就可以早点出狱。而那种被限制减刑的罪犯,减刑之后实际也是有最低服刑年限的。
4、减刑最多减多少要视具体的罪名而定,法律有其刑罚的功能,给予犯罪分子应有的刑罚惩戒,不仅对于改造犯罪分子有作用,对于惩戒其他未犯罪或有意犯罪的人来说,还能起到震慑作用,所以减刑有一定的上限,并非一减到底。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串通投标罪的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表现的,是属于法定减轻处罚的情形,但并不是减刑的条件,只能在审判时减轻处罚。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进行法律咨询。
在实践中,特殊自首和坦白的关系是什么呢下面跟着一起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刑法对特别自首的规定
关于特别自首,《刑法》条67条第2款的规定,其;特别;之处在于如下两个方面:
主体的特殊性
必须是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这三种人,因其人身已经处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下,故不存在;自动投案;的必要和可能性。
供述的罪行具有特殊性
并非所有如实供述罪行的行为都构成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只有其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的罪行必须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并且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质或罪名上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不同。如果其供述的罪行与已被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的,虽然可以酌情从轻,但不属于自首。如,甲因盗窃被羁押,在侦查期间,甲又如实向公安机关交待此前他还有两起盗窃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则甲交待的另外两起盗窃并不能作为自首处理;如果甲交待的是此前他有一起诈骗罪行,则此时可作自首处理。
二、特殊自首和坦白的关系
广义的坦白包括自首。狭义的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被司法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自首与狭义的坦白之间的相同之处:
1、二者都以犯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
2、二者在犯罪人归案之后都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3、二者的犯罪人都具有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4、二者的犯罪人都可以得到适当的从宽处罚。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有关特殊自首和坦白的关系的相关内容。自首和坦白所反映的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程度有所不同,自首表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也正是因为这一点,刑法将自首作为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而坦白者的人身危险性与自首犯比相对较重,因此,坦白只是酌定从宽处主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