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震律师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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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震律师,广州债务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通常情况下,如果合同双方就某个项目签订好一份合同后是不会再进行变更的,但有时候人们为了避免麻烦往往会口头修改合同中的条款 ,实践中很多人都不知道双方当事人口头变更合同的行为是否具备法律效力;那么口头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来为您科普一下吧!
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口头更改合同,可以变更合同。建议注意保留证据,避免纠纷时无法证明口头合同的存在。如主合同约定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的,应遵循主合同约定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变更补充协议,如果未作出明确的变更形式约定,口头变更也是有效力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房地产转让合同、长期的租赁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0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条款的,并且原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是有效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损失的。;这是规定了合同法中法定无效条款。
所谓免责条款,是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的条款。在现代同发展中免责条款大量出现,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种:
一是全部免责条款,按此条款,未来的受害人放弃将来对本应承担的人提出的全部赔偿请求。
二是部分免责条款,按此条款,受害人事先同意接受以特定方式计算的,不超过一定数额的有限赔偿。
三是以时间限定的免责条款,约定受害人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提出自己的请求,逾期不再享有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四是通过罚款的免责条款,这种条款,当事人同意在以后发生损害时将支付一笔固定数额的款项于受害人,即免除。
一般而言,免责条款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当奉行合同自由原则。但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尤其是处于弱者地位的当事的利益和公序良俗,我国《合同法》第53条明文规定,合同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在合同订立或者履行过程中,一方造成他方人一身伤害的,构成侵权。而;禁止免除对人身伤害的侵权行为,是各国立法和实务的一致立场。;我国《合同法》也不例外。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约定,实际生活中随处可见。诸如:病人动手术前,医院让其家属在保证书上签字;所发生的一切后果,医院概不负责;;雇工合同中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等。其实,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早就确立了一项法律原则:有关人身伤害的侵权行为免责条款绝对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中指出:;经研究认为,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张学珍、徐广秋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但他们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需要说明的是,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看,行为人是故意所为,还是过失所为,均不能免责,都应当承担民事。
根据过错程度决定免责条款的效力,为各国民法所采纳。如《德国民法典》第276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因故意行为而应负的,不得预先免除;。《瑞士债务关系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之,预先免除之合意者无效。;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222条规定:;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之,不得预先免除。;我国《合同法》第53条对此亦作出了明文规定。
综上所述,如果合同口头更改的内容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符合法律规定的话,便是具备法律效力的,而且当事人应当保存好可以证明合同更改的有效证据;为您整理的;口头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全文。如果您还有关于合同法相关的疑问,欢迎您到咨询专业律师。
合同洽谈的过程就是合同缔约的过程,合同双方在合同缔约过程中必须本着诚信、公平、实事求是、自愿的原则进行,如果因一方的过错造成了对方的损失,应当对合同受损害方承担赔偿。劳动合同也是合同关系的一种,也存在缔约过失,那么劳动缔约过失怎么赔偿
劳动缔约过失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它是一种新型的制度,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
根据《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缔约过失的成立需要符合四个条件:缔约一方违反先契约义务。所谓先契约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相互磋商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和保护义务,比如用人单位的招聘岗位、报酬基本情况等,劳动者的身份信息、就业信息、工作经验等。因缔约人的过错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消,给相对人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害,比如单位为前期入职准备工作进行了金钱投入等。合同尚未有效成立。缔约人一方主观上须有过错,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在劳动关系中,多表现为故意,包括造假和隐瞒。
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包括因缔约过失行为致对方财产的直接损失,也包括受害方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间接损失。归纳起来包括五个方面:面试、洽谈所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交通费、通讯费、餐饮住宿费等;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主张合同无效或可撤消时支出的诉讼费用或其他费用;上述费用的利息损失;丧失与其他单位签约机会等情形下产生的间接损失等,但此情况下必须有明确的签约意向。
以上是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劳动缔约过失怎么赔偿的相关内容。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无论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当讲自己的需求如实告知对方,在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建立起劳动关系,才能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性。